(一) 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处罚:
1、 一月内上班时间和值班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。
2、 如因迟到、早退导致保全服务部发生重大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处罚。
3、 由他人代打卡,而本人未上班或未执行工作任务的,分别给予当事人、代打者警告处罚。
(二) 保安员交接班时无故迟到或早退,上班时脱岗的处罚:
1、 迟到或早退在5-10分钟的,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罚。
2、 迟到或早退在10-30分钟的,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。
3、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、记大过处罚。
4、 当班脱岗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;造成责任事故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降级(职)、辞退、开除处罚,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 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:
(一) 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;
1、 工作时间聊天、吃零食,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,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罚。
2、 未经批准,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;
3、 对外来访客户及办事人员办事拖拉、态度生硬、造成上访、投诉被查实的,给予警告处罚。
4、 一次不按要求着装上班的给予批评教育;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警告;
(二) 保安员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:
1、 当班打瞌睡,精神不振,予以警告处罚。
2、 当班睡觉,给予记大过处罚。
3、 在岗位看书、看报、写信、抽烟、吃东西、与无关人员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处罚。
4、 在岗位工作时待他人不礼貌,态度傲慢,经核实的,予以警告、累计两次或以上的,予以记过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予以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5、 上班不严肃、相互取闹、姿态不正、袖手、插手、着装不整、佩戴首饰、蓄长发、留胡须、冬夏装混穿、不按规定佩戴装备、外出着制服等行为,予以警告处罚。
6、 在分队各项登记记录本上乱写乱画,不按要求填写,登记内容不详细、具体,有撕坏、毁坏现象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7、 非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8、 严禁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处罚,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。
第三节 违反工作制度的处罚
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习会议制度的处罚:
(一)
保全服务部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保全服务部重大活动、保全服务部会议、部门会议的,致使保全服务部会议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上级机关决定、指示未能贯彻落实或影响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、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,影响保全服务部及整个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(二)
保全服务部、大队未经要求组织政治学习,及时传达保全服务部会议精神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罚;造成影响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(三) 保安员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
员工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(摘录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障保全服务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,规范保安队伍管理,加强正规化建设,保证保安队伍依法履行保安员职责,减少和杜绝各类事件的发生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全服务部的全体员工。
第三条 保全服务部领导具有本实施细则的监督解释权;保全服务部各部门管理人员具有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行权;保全服务部工作人员具有建议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权和执行结果的抽样审查权。
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法规和保全服务部规章制度为准绳,依法按章实施奖罚。
第六条 保全服务部全体员工应当自觉接受根据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奖罚决定。
第二章 奖励
第一节 奖励的种类
第七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表扬、嘉奖、记功三种,根据实际情况,可独立或合并执行三种奖励。
(一) 表扬:视情节加当月工资的5%-20%。(5%,10%,15%,20%)
(二) 嘉奖:加当月工资的30%。
(三) 记功:加当月工资的50%。
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时,必须由部门填写《奖励呈批表》。
第九条 表扬奖励有部门经理直接批准后,由相关部门实施。《奖励呈批表》由行政管理部备案。
第二节 奖励范围及办法
保安员奖励方法:
第十条 抓获特大刑事案件及被公安机关通缉犯追捕的犯罪嫌疑人,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人员记功的奖励。
第十一条 抓获犯罪嫌疑人,被公安机关以刑事拘留的,没抓获一宗给予有关人员嘉奖的奖励。
第十二条 妥善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制止突发事件或治安案件,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关人员表扬、嘉奖的奖励。
第十三条 参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,给予以下奖励:
(一)
主动协助客户排除较大安全事故隐患,消除危险,避免重大灾害性事故发生,以及为客户抗御自然性灾害或排除重大灾害性事故,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的,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表扬、嘉奖的奖励。
(二)
在日常生活中,舍己救人,抗御自然灾害事故,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表扬、嘉奖、记功的奖励;发现交通事故及时果断地抢救伤员、保护事故现场的,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表扬、嘉奖的奖励。
第十四条 拾金不昧
(一) 拾获物品和现金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元以下及时上交的,视情节给予表扬奖励;
(二) 拾获物品和现金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元以上及时上交的,视情节给予嘉奖奖励
(三) 数额特别巨大的酢情给予重奖。
第十五条 对积极宣传报道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的保全服务部员工,成绩优秀的给予表扬奖励。
第十六条 做好事受到社会各界及上级机关书面表扬的或经相关机关证明的,给予奖励管理、工作人员奖励办法。
第十七条 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英雄,被国家市、省评为模范的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十八条
在日常管理中舍小家为大家,半年或一年以来,这个部门达到了质量标准,违法犯罪率控制在______%,给予部门及管理人员一定的奖励。
第十九条 个人被评为先进个人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二十条 部门被评为先进部门的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三章 处罚
第一节 处罚的种类
第二十一条 处罚的种类有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辞退、开除六种。
(一) 警告:第一次警告扣除当月工资的5%;第二次警告扣除当月工资的10%。
(二) 记过:扣除当月工资的15%;
(三) 记大过:扣除当月工资的20%。
(四) 降级(职):予以降级(职)。
(五) 辞退:予以辞退处理。
(六) 开除:予以开除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
当月累计三次警告的记过一次;累计二次记过的记大过一次;累计二次记大过的或违规行为较严重的给予降级(职);严重违规行为的给予辞退: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后果和影响的给予开除。
第二十三条 行为构成两种以上处罚的,分别裁决,可单项或合并执行,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给予处罚。
第二十四条 从轻处罚原则。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从轻处罚;
(一) 主动交代错误的。
(二) 主动检举、反映他人问题经查属实的。
(三)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险继续发生的。
(四) 有相关立功表现的。
第二十五条 从重处罚原则。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从重处罚:
(一) 伪造、销毁、匿藏证据的;
(二) 包庇共同犯罪者的;
(三) 强迫、唆使他人违规的;
(四) 串供或者威胁、阻止他人的检举、提供证据的;
(五) 违规事实确凿,认识错误态度差、拒不承认违规行为的;
(六) 干扰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;
(七) 乱投诉,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;
(八) 另有专项需从重处罚的。
第二十六条 保安员的处罚由部门经理直接批示后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
给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处罚时,必须由部门填写《处罚呈批表》。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、开除由部门经理签署处罚建议报保全服务部领导批准后,由相关部门实施。《处罚呈批表》由行政管理部备案。
第二节 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
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:
(一) 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处罚:
1、 一月内上班时间和值班时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。
2、 如因迟到、早退导致保全服务部发生重大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处罚。
3、 由他人代打卡,而本人未上班或未执行工作任务的,分别给予当事人、代打者警告处罚。
(二) 保安员交接班时无故迟到或早退,上班时脱岗的处罚:
1、 迟到或早退在5-10分钟的,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罚。
2、 迟到或早退在10-30分钟的,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。
3、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、记大过处罚。
4、当班脱岗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;造成责任事故的,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降级(职)、辞退、开除处罚,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:
(三) 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;
1、 工作时间聊天、吃零食,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,给予批评教育,再次违反的给予警告处罚。
2、 未经批准,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;
3、 对外来访客户及办事人员办事拖拉、态度生硬、造成上访、投诉被查实的,给予警告处罚。
4、 一次不按要求着装上班的给予批评教育;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警告;
(四) 保安员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处罚:
1、 当班打瞌睡,精神不振,予以警告处罚。
2、 当班睡觉,给予记大过处罚。
3、 在岗位看书、看报、写信、抽烟、吃东西、与无关人员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处罚。
4、 在岗位工作时待他人不礼貌,态度傲慢,经核实的,予以警告、累计两次或以上的,予以记过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予以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5、 上班不严肃、相互取闹、姿态不正、袖手、插手、着装不整、佩戴首饰、蓄长发、留胡须、冬夏装混穿、不按规定佩戴装备、外出着制服等行为,予以警告处罚。
6、 在分队各项登记记录本上乱写乱画,不按要求填写,登记内容不详细、具体,有撕坏、毁坏现象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7、 非工作需要离开岗位的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、降级(职)、辞退处罚。
8、 严禁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记过处罚,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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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