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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谓剥夺政治权利?

作者:www.baoan-gongsi.com 来源: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12/5/14 浏览次数:9088 次

王大军是名协警保安员,因为成绩突出,东莞保安公司为他立了三等功。

不久前,他所在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,附近有一家眼镜店正在被人抢劫。正在值班的王大军迅速和几名民警赶往案发现场,当时眼镜店的外部玻璃已经被打碎,店老板拼命反抗,使得本打算抢完钱逃跑的张某和李某无法脱身,几个人在店内相持不下,张某和李某手中都有砍刀,店外围观的人没人敢进去。

赶到的民警和王大军等人,除了三个人守在门口外,剩下的人全部进到眼镜店,很快将歹徒制服。店老板和一个店员受了重伤。之后,王大军听说张某李某不但要被判刑,还要被剥夺时间不等的政治权利。王大军不明白何谓剥夺政治权利?什么样的人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?

法律上所说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
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
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

剥夺政冶权利的期限,除《刑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外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

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对于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独立适用剥 夺政治权利的,依照《刑法》分则的规定。

对干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,从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;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。

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应当遵守法律,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,服从监督;不得行使《刑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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